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

申請項目名稱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可擇一填寫) 市話:
手機:
*e-mail
*申請稅目
*請選擇稅目:
房屋稅 地價稅 使用牌照稅
*身分證明影像 請分別選擇身分證正面及反面照片。
正面:
反面:
*承辦機關
*同意事項 申請送出並通過後,將改以電子方式寄送稅單,不再另行寄送紙本。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
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說明: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說明:

一、適用對象:每年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二、上傳附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二)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請上傳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像檔。
(三)營利事業組織,請上傳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像檔;其他組織者,請上傳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像檔。
三、實施方式:
完成申請及驗證後,本處將於各稅定期開徵前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至台端指定之電子信箱,並取消紙本寄送,各稅寄發時程如下:
(一)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於每年3月。
(二)房屋稅於每年4月。
(三)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於每年9月。
(四)地價稅於每年10月。
四、 注意事項:
(一)點選送出後,系統將發送電子郵件至申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信箱。如審核完畢,系統將另寄發驗證信,需驗證成功始完成申請。
(二)完成驗證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開徵挑檔作業日,則指定稅目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者,當年度仍會收到紙本繳款書,自次年度(期)該稅目開徵時,始以電子方式通知;申請各稅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者,自次稅目開徵起,開始以電子方式通知。
(三)完成驗證程序後,如需變更或取消,請逕電洽所轄分處辦理。
(四)未上傳身分證明影像檔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不予受理。

個資條款說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處各類信箱及進行申請或查詢服務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蒐集之類別: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處得拒絕之。
五、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請詳閱本處網站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