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
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說明: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說明:
一、適用對象:每年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二、上傳附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二)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請上傳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像檔。
(三)營利事業組織,請上傳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像檔;其他組織者,請上傳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像檔。
三、實施方式:
完成申請及驗證後,本處將於各稅定期開徵前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至台端指定之電子信箱,並取消紙本寄送,各稅寄發時程如下:
(一)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於每年3月。
(二)房屋稅於每年4月。
(三)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於每年9月。
(四)地價稅於每年10月。
四、 注意事項:
(一)點選送出後,系統將發送電子郵件至申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信箱。如審核完畢,系統將另寄發驗證信,需驗證成功始完成申請。
(二)完成驗證時間,若已超過當年度開徵挑檔作業日,則指定稅目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申請者,當年度仍會收到紙本繳款書,自次年度(期)該稅目開徵時,始以電子方式通知;申請各稅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者,自次稅目開徵起,開始以電子方式通知。
(三)完成驗證程序後,如需變更或取消,請逕電洽所轄分處辦理。
(四)未上傳身分證明影像檔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