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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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 |
★小提醒: 106年7月1日起已於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的民眾,只要在土地登記申請書註明「使用○○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並同意地政機關利用電腦處理查詢」由地政機關自行查驗,可免附出賣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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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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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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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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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實價登錄 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 、 實價登錄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 內政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小提醒: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視同贈與,於所有權登記前,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產權移轉登記 、 實價登錄 1.房地合一(北區國稅局房地合一專區)、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 2.房屋稅自住用房屋稅率(稅率1.2%)申請 買方於取得建物所有權後,若符合適用自住用稅率,須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