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繳納本市地方稅試算

說明:

1. 每期應繳利息計算:每期自「原繳納期間迄日」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就應繳稅款按日加計利息。
(1) 本程式預設以第1期分期展延迄日作為第1期繳納日。
(2) 第2期起各期別計息天數預設以第1期計息天數累加30天計算。
(3) 試算之利息僅供參考,實際應繳納分期利息仍以繳納日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計算之金額為準。
2. 分期期間跨年度案件,因尚無法得知以後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以第1期分期展延迄日該年度利率估算。
3. 欄位內容請依繳款書內容登錄。











應繳稅款分期期數
未達20萬2至6期
20萬以上,未達100萬2至12期
100萬以上,未達500萬2至24期
500萬以上2至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