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各稅目應檢附之具體事證說明如下:
- 一、印花稅:
- 二、娛樂稅:
- (一)提供娛樂活動、娛樂場所:載明或顯示時間、地點之票根或照片。
- (二)提供娛樂設施:可辨識娛樂設施擺放地點、時間之現場照片。
- 三、使用牌照稅:
-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交通工具使用(停放)公共道路之照片,且照片內容應顯示日期、可辨識交通工具外觀、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之情形及鄰近建物門牌或道路路標。
- 四、地價稅:
- (一)自用住宅用地供出租:租賃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二)自用住宅用地供營業:顯示日期、可辨識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
- (三)特別稅率或減免稅用地變更使用者:顯示日期、可辨識土地、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
- 五、房屋稅:
- (一)房屋非供自住住家用:租賃契約書或顯示日期、可辨識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並敘明違章範圍或面積。
- (二)房屋增、改建:顯示日期、可辨識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並敘明違章範圍或面積。
- 六、田賦: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顯示日期、可辨識土地、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
- 七、土地增值稅:
- (一)自用住宅用地供出租:租賃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二)自用住宅用地供營業:顯示日期、可辨識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
-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顯示日期、可辨識土地、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
- (四)檢舉假借自然人名義購置農業用地:匯款流程資料及合約書等正本或影本。
- (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違反免稅規定:顯示日期、可辨識土地、房屋位置及事實之現場照片或合約書正本或影本等具體事證。
- (六)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八、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