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印花稅試算
說明
1.本表僅供試算之用,不做任何證明。
2.印花稅計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憑證種類
銀錢收據
買賣動產契據
承攬契據
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收據或契據金額
元
應繳印花稅
元
*請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
)報繳印花稅或就近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計算公式
1.銀錢收據 = 收據金額 x 4/1000。
2.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3.承攬契據= 契約金額 x 1/1000,如合約有載明含營業稅或含稅,以扣除營業稅之金額計算。
4.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公定契約書所載契約金額 x 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