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常見 Q&A
用簡單問答認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官可以提供的協助,以及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時應注意的事情。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這是一部專門保障納稅者權利的法律,目的包括保障基本生活、落實公平課稅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強化納稅者在稅務爭議與行政救濟程序中的保障。該法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
Q2哪些人屬於納保法所稱的「納稅者」?
除一般納稅義務人外,也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以及其他依法負有繳納稅捐義務的人。
Q3納保官可以協助哪些事情?
納保官主要提供三類協助:
- 協助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
- 受理權益受損相關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 在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程序諮詢與協助。
Q4什麼情況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
例如對稅捐調查、課稅或復查階段產生爭議,需要溝通協調;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權利受損;或準備提起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需要瞭解程序及資料準備方式時,都可以提出申請。
Q5如何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也可依機關提供的網路、傳真、電話等管道提出。詳情請見納稅者保護專區的「查看申請方式及下載申請書」查詢申請方式與下載申請書表。
Q6申請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原則上應提供可識別申請人的基本資料與聯絡方式、具體申請事項、相關事實與證據,以及申請日期;如由代理人提出,也要提供委任書或於本處申請書勾選授權代理事項及簽名。資料不足時,機關可能通知限期補正。
Q7申請納保官協助要付費嗎?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不收取費用。
Q8申請納保官協助,等於已經提出復查或訴願嗎?
不是。申請納保案件不停止法定救濟期間之進行,若對稅捐處分或行政處分不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或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Q9納保官可以直接撤銷稅單或決定應納稅額嗎?
納保官的角色是協助溝通、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救濟諮詢,不是取代原承辦單位或行政救濟機關作成決定。納保官可調閱資料、瞭解爭議並提供處理意見,供權責單位審酌。
Q10溝通協調過程中的說明,會不會對後續救濟不利?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規定,溝通協調不成立後,程序參與者於該過程中的說明、陳述或協商事項,不得作為後續處分、復查或行政爭訟認定的基礎。
Q11納保官會保護我的個人資料嗎?
納保官及參與權利保護事項的人員,對於因職務知悉的業務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應保密事項,依法應負保密義務。提出申請時,仍建議只提供處理案件所必要的資料。
Q12哪些案件可能不受理或移送其他單位?
例如申請內容無法補正、經通知仍逾期未補正、同一事由已處理並明確回復而重複申請、並非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或案件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等,可能不予受理。若屬其他機關或單位權責,納保官會移送適當單位並通知申請人。
還是有疑問或不知道如何申請?
可以先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所屬分處洽詢,說明遇到的稅務問題與需要的協助,再由服務人員協助判斷適當管道。
法規資料來源
資料日期:2026年8月6日。實際案件仍以最新法規、主管機關公告及個案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