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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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 |
★小提醒: 106年7月1日起已於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的民眾,只要在土地登記申請書註明「使用○○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並同意地政機關利用電腦處理查詢」由地政機關自行查驗,可免附出賣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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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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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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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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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小提醒: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視同贈與,於所有權登記前,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參考土地贈與第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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