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2024稅務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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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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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周想出國探親,但因公司欠繳稅捐 630 萬元,身為負責人的小周被限

            制出境,他氣急敗壞的向稅捐機關查詢事情之來龍去脈。


                 稅捐機關人員告知小周,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對已確定之欠繳稅款及罰
            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只要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者,或

            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個人在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300 萬

            元以上者,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所定限制

            出境條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就會被稅捐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
            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因公司欠繳稅款已達上述標準,且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

            稅捐機關為保全稅捐乃依上述規定對他辦理限制出境。


                 然而,是不是欠稅金額未達到上列標準就不會被限制出境呢?那也未必,
            因為當欠稅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縱使欠稅金額未達上列

            標準,如行政執行分署人員認為欠稅人有財力而蓄意不繳或屢傳不到無繳納之

            誠意時,也可能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限制欠稅人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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