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2024稅務小常識
P. 73
土地篇土地篇生活篇生活篇
TAX
TAX
TAX
TAX
TAX
57 核課期間 58 徵收期間
小周最近接到稅捐機關核定補徵 108 年至 112 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納 小周最近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傳繳 107 年房屋稅通知書,覺
悶為何數年前的稅還要補? 得很訝異,這麼久了為什麼還要繳納?
依稅法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 依稅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 5 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繳納
為 5 年,從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 期限如有因為法定原因而有變更,應從各該變更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應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 7 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 繳的稅捐沒有在徵收期間內徵起,不得再行徵收。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
的稅捐,應依法補徵;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就不可以再補稅了。 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不在此限。
原來稅捐機關在 113 年 1 月發現小周的地價稅,從 106 年起就因為全家 107 年房屋稅繳納期間為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繳款書依規定
戶籍遷移,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補繳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的 本應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前合法送達,惟經稅捐機關多次郵寄、派人送單,都
差額地價稅,因為 107 年已過核課期間,稅捐機關依法不能再補徵,而 108 找不到小周。經鍥而不捨地追蹤,終於在 108 年 5 月 1 日完成合法送達,而
年至 112 年還在核課期間內,所以再發單補徵,小周終於明瞭補徵的真相及 稅單之展延繳納期間為 108 年 5 月 6 日至 108 年 6 月 5 日,那份稅單的徵收
稅法的規定,並盡國民繳稅的義務。 期間就變為 108 年 6 月 6 日至 113 年 6 月 5 日,且因已移送強制執行,在執
行期間內,納稅人仍負繳納義務,小周明瞭了稅法的規定,就到臺北分署完納
該稅款。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