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2024稅務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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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註

               1.「政治獻金法」於 93 年 3 月 3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個人及營利
                  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
                  定辦理。

               2. 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及 19

                  條之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
                  得總額 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

                  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 萬元。

               3. 前開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
                  率未達 1% 者,不得申報;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

                  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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