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2024稅務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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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 161 條

            之 2 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及第 162 條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發行無實

            體股票者,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的股份;發行實體股票,若未

            經簽證發行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買賣未經向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之股份及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應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之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 ( 超出原出資額部分 ) 應課

            徵所得稅。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未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其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

            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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