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2024稅務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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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39 買賣股票
註 小周利用手上的一點私房錢,玩起了股票,看到交易清單,發現每次賣出
1.「政治獻金法」於 93 年 3 月 3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個人及營利 的股票,繳了不少稅捐,經請教專家,才知道下列有關買賣股票的稅務常識:
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 凡是買賣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
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
證券,都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一般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3‰,惟自中
定辦理。
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即
2. 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及 19 於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
條之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
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其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1.5‰。由代徵人
得總額 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
在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
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 萬元。
商;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上
3. 前開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
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填寫列印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
率未達 1% 者,不得申報;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
行向銀行繳納。另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
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凡買賣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發行以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
停徵證券交易稅。
代徵人應依照程序及期限完成代徵義務,如果不履行代徵義務,或是代徵
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國稅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
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 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鍰。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
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應向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亦應負賠繳稅款之
責,仍請代徵人及股票發行公司詳加了解,避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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